外交部徵才公告
⼀、⽤⼈單位:公眾外交協調會
⼆、職 稱:翻譯(聘⽤人員,英語專長)
三、名 額:聘用正取1名(試用期3個⽉),另得增列候⽤人員2名
(得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稱及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算起)。
四、公告期間:111年1月1日⾄2⽉10⽇
五、資格條件:
(⼀) 國內外翻譯相關研究所畢業具碩士(含)以上學位,具口譯、口筆譯6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 無下列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下列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或執⾏未畢。
6、依法停⽌任⽤。
7、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作項⽬
(⼀) 府、院及外交部接見、宴請外賓或出國訪問之中英傳譯。
(⼆) 相關部會長官接⾒之中英傳譯。
(三) 重要條約、協定、盟約、條⽂、公報等之中英翻譯。
(四) 其他交辦業務。
七、⽉薪:約新台幣56,000元
八、⼯作地點: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九、聯絡⽅方式及其他:
(⼀) 檢附公務⼈員簡式履歷表(請⾃行⾄至⾏政院⼈事⾏政總處網站⾸頁>公務⼈員>事求人>履歷表空白格式下載),
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照片、中文及英文⾃傳(含工作簡歷)、
最⾼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者須於錄取後,補繳經驗證之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資格等證照影本,
於111年2月10日前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英語翻譯科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
報名郵件封⾯請註明「應徵公眾外交協調會聘用翻譯」。
(⼆)書⾯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複試(筆試、口試或面試)。資料審查不合格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三)本次公告晉用之聘用⼈員係依據「聘⽤人員聘⽤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聯絡⼈:外交部公眾會英譯科康科長(02-23482817;hwkang@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