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達到協助清寒學生就學,提供經濟上有困難學生必要之幫助,使能順利完成學業,特設置清寒助學金。依本辦法領取清寒助學金之附服務負擔助活服務學習。每期清寒助學金之名額,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依當年度預算經費額度決定之。
凡本校在學生具中華民國國籍(不含以陸生、僑生及外籍生身分申請入學者),學士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延修生為學業總平均成績六十分以上)、研究生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延修生為學業總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之在學學生,得向學校提出申請:
一、符合就學優待減免者(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或孫子女)。
二、家庭年所得低於新臺幣80萬元者。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使家庭經濟艱困者。
前項清寒助學金之申請,與生活助學金、原住民族學生工讀助學金、原住民族學生低收入戶工讀助學金或其他具有服務學習性質助學金僅得擇一提出。
符合前條資格者,得於每學期本校公告受理申請期日前,填妥申請書,請導師簽註意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屬學系提出申請:
一、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請領之戶籍謄本。未婚者應含學生本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者應含學生本人及配偶。戶籍不同者則須分別請領且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前一學期成績單(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入學第一學期免附成績單)。
除前項文件外,申請人應另行檢附下列資料:
一、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條件申請者,為政府核發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證明。
二、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條件申請者,為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婚者應含父母雙方與申請人本人,申請人如為單親子女,則僅含監護人一方;如申請人已婚者,應含申請人本人及配偶。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條件申請者,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
各學系受理學生申請,並對其資格與條件進行形式審查;通過形式審查人數有數人者,學系得推薦優先順序。各學系於申請截止日後,應彙整全體申請案件資料,提交委員會審議,若有餘額則授權學生事務處(簡稱學務處)進行第二階段申請審查。符合申請資格人數逾各學系分配名額者,以家庭年收入較低及家庭經濟現況較困難者優先核給。
經委員會核定領取清寒助學金者,每名給與每月清寒助學金七千元,每期以4個月計,並進行生活服務學習。前項服務學習時數,每月應達30小時,每期為4個月。請領助學金學生需完成服務時數,其實際工作要項與考評,由各服務學習單位規定並管理之。
本辦法經學生就學獎補助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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